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
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04年第29号公告调整更正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的

公 告

  根据交通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》的规定,国家发改委发布2004年第29号公告,公布第一批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(以下简称“更正表”)。现将在用“大吨小标”货车恢复吨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  一、全省已列入“更正表”的载货汽车车主应当在2004年7月20日以前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(未核发的除外)和机动车行驶证,将车辆开至车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,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29号公告发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要求,重新核定载质量。未按期申请重新核定载质量的,相关法律责任由车主自负。
  二、对没有非法改装行为、只需要改行驶证载质量数据的车辆,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重新核定载质量工作,换发新的行驶证,并在登记证书上签注更正事项。对有非法改装问题的车辆,车主应自行纠正后,再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核定载质量。
  三、车辆管理所更正核定载质量时,免收换发行驶证的费用。
  四、为使重型、中型载货汽车尽快正常投入运输,6月30日前,各地车辆管理所应优先为这些车辆办理重新核载业务。
  五、请广大载货汽车驾驶员和车主相互转告,广泛宣传,积极配合、共同做好在用“大吨小标”车辆恢复吨位的工作。
  六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29号公告,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车主登录www.scjj.gov.cn或到当地车辆管理所、当地交警大队查询。

二00四年六月七日

  附件一:  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(第一批)